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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刑事辩护律师:首例“男男”强奸案被判刑

在正常的法律思维中,强奸罪是指男性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,但是前不久北京法院审理了首例“男男”强奸罪,男子马杰在男性好友小北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其发生性关系,法院最终判处马杰强制猥亵罪。上海刑事律师表示在《刑法修正案九》中男性也被列入了强制猥亵罪的范围里。

近日,一名瘦弱文静的青年男子小北(化名)走进了杭州滨江分局西兴派出所报案大厅,看到他浑身发抖、惊魂未定的样子,民警立即上前问询。小北说,自己23岁,是云南人,前天从老家到杭州,在大学师兄马杰家中借住。大学时期,和小北关系蛮好。当天晚上,马杰热情地招待了小北。晚上,小北睡前,马杰还给他热了一杯牛奶……谁知道,喝完牛奶后,小北便失去了意识,第二天醒来之后他发现自己衣衫不整,下体疼痛。随后,小北在马杰家中的冰箱里找到数瓶类似药品,怀疑马杰对其下药后实施了侵犯,便带着药品逃出马杰家到派出所报案。得知这一情况后,办案民警迅速赶赴马杰家中并将其抓获。马杰到案后,开始对强制猥亵小北一事矢口否认,始终称双方是自愿状态下发生关系,而所谓的“迷药”也只是用来助兴而已。民警通过对双方的陈述以及行为神态反复分析,并调取了马杰的微信聊天记录后,发现,马杰购买迷药的微信聊天记录。终于,在面对供述中的多处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后,马杰承认了其在给小北喝的牛奶中放入半瓶迷药,并将小北迷倒后对其实施了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。而董某自己承认,他于2015年感染了艾滋病。最终董某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,缓刑1年。

上海刑事律师提示: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,强制猥亵罪是指猥亵妇女,而修正案将“妇女”改成了“他人”,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变化,男性的性权利也会受到侵害,法律中男女平等,男性的性权利自然也要受到保护。
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条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,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猥亵儿童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
上海刑事律师表示:由于强制猥亵罪中的对象改成了“他人”,因此对男性造成性侵害也会构成强制猥亵罪。但是就目前来讲,强奸罪的对象仍然是妇女,强奸男性尚不会构成强奸罪,这也是我国刑法今后要重点考虑的领域之一,男性的性权利也要得以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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